北京东方研修学院财务管理办法
一  总  则
一条 为严格财务管理,明确经济责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二条 学校实行“统一领导,集中管理”的财务管理体制。各校领导分管系统限额、专项审批,大额借支实行联签制。
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,由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。
四条 学校设置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——管理科,下设财务组,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,对学校负责。同时,学校财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。
五条 学校管理科财务组配置一名财务主管、一名会计、一名出纳,具体管理财务工作。
六条 学校财务应加强预、决算管理,按上级指示精神和有关的财务制度、规定,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,编制度预算收支计划和决算,经学校领导审核、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予公布。
七条 学校应加强财务监督,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机构,形成学校内部审计制度。内部审计每至少进行一次。
二  各项收入管理制度
八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,包括学杂费收入、培训费收入、出租收入、承包收入及其他收入。
.学杂费收入:按上级部门备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学杂费是学校的重要收入,学校财务部门应在有关科室的协同下,积极收纳,做到安全、快捷、准确。
⑴学生的各项收费标准,应分清级、专业、项目;应交学费的学生人数,应分清班级、专业,做到数字精确、姓名确实,这两项收费依据(含联合办学部分),应加盖学校公章,于五月份前确定并交管理科财务组;当新生名单、专业应在招生结束后一周内交管理科财务组;中途离校的学生名单应及时通知财务组。
⑵学生的学杂费一旦入库,除计算、收款等技术性错误的款项以外,一律不予退款。
⑶享受学校减免学费的学生,均为财校正式教职工子女及财厅干部职工的子女,减免数只能为学费总额的%,其他杂费不减免。
⑷学费一收缴一次,在秋季入学时进行,新、老生一次交清,不得拖欠,确有实际困难,经主管财务副校长批准可延期交纳。否则,视同故意不交学费,学校将责成限时交纳,超期不交者,应予劝退。
⑸联合办学学费收入,财务部门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及时、足额地收纳入库,并定期到联办单位核对收费情况;属联办单位的收入也应及时、准确地划归对方。
⑹对学杂费收入,财务部门应自收费之日起,天内做好清算、核对、结帐,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收费情况。
.其他收入:主要是指一些零星收入,如饭堂、小卖部交纳的折旧费、各种考务费、学校财产变价收入、赞助费、罚款收入、采购物品返还费用等应属学校的收入。
九条 学校任何科室和个人,不得擅自截留学校的收入,私设“小钱柜”;为学校或科室采购物品、缴纳款项等,不论对方以什么形式或借口返回的现金、礼金及物品,都要缴交管理科,并办理登记手续。否则,一经发现,按违反财务制度处理。
十条 学校财务人员因工作失职,引起学校收入减少或流失,应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
三  借款管理制度
十三条 借款是指学校各科室因办公、教学、后勤等工作需要购置设备、办公物品、公务出差以及行政维修等,请求学校财务组给予的借款或预付款。
十四条 借款手续规定
借款包括现金借款和支票借款两种,借款经手人须按如下规定办理借款等手续。
.凡借款额或预付款额超过元以上者,一般以支票支付。特殊情况需大额现金(元以上),须经校领导批准;超过元者,还需提前天到财务预约,否则不予借出。
.借款时,须填制管理科财务统一印制的“借款单”,先由各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,再报有关审批人签批,以后凭“借款单”到财务组借款。
十五条 借款、预付款批准权限。
.校长签批5000元以下。
.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审批3000元以下。
.财务主管应对各部门借款进行审核,凡1000元以上借款、预付款,须事先报财务主管审核,并签署意见,再提交校领导批准。对不合乎制度规定的借款及预付款,财务人员应予拒付。
.借款后,借款经手人须在预定的还款日期内还款或凭正式发票到财务报销,借款一般不能跨月使用,月底结帐前须办理完报销手续,特殊情况暂不能报销者,须经财务主管同意。
.一般情况下,一次借款未报销之前不给予二次借款。
.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,维修、改造、采购大宗物品等所需借款或预付款,凭学校领导的用款批示及用款科室的有关资料说明(如合同、购物用途说明),经财务主管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。
.学校举办临时性的大规模活动,如运动会、艺术节、庆祝活动等,主办单位须提前列报用款计划,经校领导批准后,财务方可付款。
.各种借款、预付款的归还及报销,实行谁审批借款谁负责审批报销的原则,不能交叉审批。
.学期结束前一个星期,借款经手人应办理借款报销手续。如放假时仍未到财务报销者,视同占用公款处理,并从借款人工资收入中扣回。特殊情况需续借须经财务科长批准。
四  财务报销与审批制度
十六条 学校的各项支出,除工资、福利经常性支出及节假日支出外,应分清支出类别,在取得发票等报销凭证后,办理审批报销手续,以便财务及时入帐。
十七条 报销支出审批权限:
.校长签批5000元以内。
.分管财务副校长签批3000元以内。